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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律师协会四届会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日期:2023-02-01 09:57:18    作者:超级管理员    阅读次数:490

20221230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六安市律师协会的工作,议事制度化、规范化,提高议事效率,及时沟通信息,实行科学管理,根据《六安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六安市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议议事、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三条 会长办公会议组成人员为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应当列席会议,其他与会长办公会议议题有关的人员可以列席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临时召开。

第四条 会长、副会长及列席人员应准时出席会长办公会议。确因正当理由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在开会一天前向秘书处请假,否则视为缺席。

第五条 会议议题由会长、副会长提出,由秘书处汇总后,报会长审定。

第六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应出席会议的会长、副会长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可举行。

会长办公会议决议须实际出席会议的会长、副会长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始得通过。

第七条 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决议,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表决。

第八条 会长办公会议的职责:

(一)讨论、审定提交理事会批准的律师行业规章制度;

(二)研究、制定律协年度工作要点、会议计划,提交理事会批准;

(三)研究、编制律协年度经费预算报告和审定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提交理事会批准;

(四)研究、拟定市律协秘书处职能部门的设置和调整,提交理事会批准。

(五)研究、审定市律协秘书处职能部门负责人人选及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

(六)研究、拟定市律协专门、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和调整,及专门、专业委员会负责人人选,提交理事会批准;

(七)研究、审定市律协专门、专业委员会委员人选;

(八)听取市律协秘书处关于业务工作的情况报告,提出解决问题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九)讨论、决定协会工作中需会长集体研究的其他问题。

第九条 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由会长签发,印发会长、副会长、理事及有关单位。

第十条 与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的规定,不得泄露会议的秘密事项。

第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理事会审议通过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