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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律师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日期:2020-10-14 01:07:33    作者:admin    阅读次数:1721

六安市律师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根据2017812日市律协二次常务理事会授权制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保证律协工作顺利开展,根据省律协《律协会费管理办法》和财会工作有关规定,参照市司法局《机关财务管理及接待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律协按照单立账户、独立核算、自收自支的原则进行财务及会费管理,并接受市司法局监督检查。按《会计法》要求加强对经费的管理,建立健全会计制度,按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编制财务报表,严格财经纪律。

第三条  律协经费实行会长“一支笔”审批制度,会长在必要时,可以授权其他副会长审批经费开支。律协配备会计、出纳各一名,在人员条件不具备时可暂聘请会计一名。重大财务事项向市司法局报告后,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会长根据会长办公会决定审批报销。在公务活动中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第四条  严格经费支出审批手续。报销发票要有经办人和证明人签字,并注明用途和事由,经秘书长审核后送会长审批。

第五条  律协办公物品由秘书长指定人员购置,由2人以上(含2人)共同办理,购置零星或小额办公用品由秘书长决定,其他办公用品须由秘书处根据情况向会长或会长办公会报告。

第六条  律协工作人员因市律协公务出差,须经会长和秘书长同意。差旅费标准参照《六安市司法局机关差旅费管理规定》(司办 [2007]26号)办理,无特殊原因,超标准支出部分不予报销。因公到城区外出差使用车辆的,按每次200元支付车补。

第七条  公务接待一律需事前报会长或秘书长同意,餐费报销实行“两单合一”的规定(菜单、发票),由经办人持“两单”及相应凭证经秘书长审核后,报会长审批。

第八条  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热情节俭,倡导“光盘行动”,一律不准饮酒;严禁因私用公款接待;严格控制同城接待。

第九条  律协公务接待应尽量减少陪餐人数,由律协秘书处安排,到指定单位就餐。

第十条 会费用于:(一)上缴上级律协费用;(二)律协工作和业务研讨会议;(三)律协及律师学习交流活动;(四)律协及律师宣传活动;(五)专门、专业委员会活动;(六)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奖惩会员(含先进评比、论文奖励、维权、惩戒等工作);(七)为会员提供培训及律协网站建设;(八)“1+1”法援律师及特殊困难会员慰问;(九)会员福利及文体活动;(十)秘书处办公经费及聘用人员工资;(十一)律师协会党建费用;(十二)其他与律师工作有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 实习考核考务人员(含考官和直接服务人员)的报酬按每期每人200元~600元支付;召开会议聘请老师授课的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因维权或查处投诉需要调查的,按每案每人300元支付费用。

论文获市级优秀奖按每篇200元奖励;获省级优秀奖的按篇400奖励;获省级以上优秀奖的按每篇800元奖励。

第十二条  律协出纳及会计必须按月做账,及时结算、支付、报销和做账,会计记录必须清晰并便于检查和利用,并按期编制会计报表,及时向会长、秘书长报送。

第十三条  律协严格遵循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和结算制度,律协银行账户不出借、律协经费不外借。律协每日现金余数,不得超过规定限额。应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不得支付现金。

第十四条  律协对固定资产的购入、转让、清理、报废等应按财务制度办理会计手续,并按固定资产明细账进行核算。律协各项固定资产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维护。

第十五条  会长、秘书长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财务检查。财务人员应定期进行财务自查,会费收入支出情况,按规定向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本管理制度自2017年9月1日起生效,由律协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