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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之迟来的公正

日期:2021-09-09 06:30:49    作者:admin    阅读次数:909

2019年5月22日,安徽立能律师事务所接到鲍女士的委托为其办理一起多年前已判决生效的信用卡纠纷案件。接受案件后,安徽立能律师事务所指派杨勇、周洪连两位律师办理此案。据鲍女士陈述,2019年2月3日,鲍女士到寿县窑口农商银行取一笔2万元的到期存款,银行工作人员告知鲍女士钱已被取走,鲍女士连忙报警。鲍女士一直认为是银行未经其本人同意划拨了她的钱款,后经多方查询、维权无果的情况下找到我所,希望我们帮助她弄清事实真相,拿回钱款。

2019年6月6日周洪莲律师驱车百公里到寿县窑口农商行和窑口派出所调查案件情况,经多方查证,钱是被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划拨的。周洪莲律师又回到六安,在裕安区法院调取了2015年的案卷材料和判决书以及执行裁定书。

通过这些材料得知,2013年11月19日,鲍女士的前夫王某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签订了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合同,让他人冒充鲍女士,伪造鲍女士签名签订了共同偿债人承诺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工作人员没有认真核实人证是否一致的情况下为王圣宏办理了信用卡贷款。据鲍女士自己提供的资料核实,贷款申请是在其与离婚前21天办理的,贷款审批完成时二人已经离婚。鲍女士提到自己的前夫王某深恶痛绝,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鲍女士长期实施家庭暴力,离婚后鲍女士一人带着3个女儿、一个年仅2岁的儿子生活,生活的艰辛可想而知。银行卡里仅有的2万元存款是已经成人的女儿给鲍女士的生活费,鲍女士平时省吃俭用,靠在饭店打扫卫生维持与年幼儿子的生计。这2万元是鲍女士唯一的财产。

了解了案情后,杨勇和周洪莲律师提出了解决方案,第一步走得是申请再审的方案。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查该案是否符合再审立案条件是指出,鲍女士没有进行笔迹鉴定,不能证明签名不是本人书写,建议鲍女士撤诉,撤诉后自行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拿着鉴定报告再向裕安区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

鲍女士听从了中院的建议,在周洪莲律师的陪同下到合肥进行笔迹鉴定,鉴定后向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裕安区人民检察院认真审查,先后到法院、银行、民政局、派出所等单位调取大量证据,通过司法鉴定、与代理人多次沟通交流意见等方式,最终查清了案件事实,向裕安区人民法院提出了检察建议。但裕安区人民法院一纸《决定书》驳回了建议,理由是贷款申请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办理的,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再审结果与原审判决无差别。

代理人向裕安区检察院提出上述分期付款合同签订时间为2013年11月19日,审批时间是2014年1月23日,第一批贷款发放时间是2014年3月10日,而鲍女士与王某离婚时间为2013年12月10日,即上述贷款的审批和实际发放时间均在离婚之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贷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裕安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依法向六安市检察院提请抗诉,六安市检察院采纳了提请抗诉意见,并向六安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六安市中级法院指令裕安区法院再审该案。

今年7月,裕安区法院对该案再审,认为原审被告王某、鲍女士已经登记离婚,原审依据的“共同偿债人承诺书”上鲍女士的签名经鉴定非本人所签。王某亦当庭陈述鲍女士未在合同书上签字。故原审判令鲍女士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以纠正。再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为鲍女士免除了共同还款责任。

至此,这起历时2年之久的信用卡纠纷案,经法院再审后依法获得改判,当事人的申诉也终获圆满结局。目前,鲍女士也已经取回了2万元款项、账户已被解封。

公正虽然来得迟了一些,但是通过律师、检察院和法院的努力,最终使鲍女士感受到了公平正义,对国家的法制环境也充满了信心。裕安区律协联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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