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7-09-28 08:56:43 作者:admin 阅读次数:1631
六安市律师协会
三届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有序开展六安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刑事专委”)的工作,规范刑事专委的活动,提升和发挥律师在刑事法律领域中的地位与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六安市律师协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刑事专委是组织委员在业务研究的基础上对全市范围内从事刑事法律业务的律师进行指导的工作机构,受六安市律师协会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三条 刑事专委宗旨和职责:
组织委员研究和探讨法律规定,提出或解决律师在刑事辩护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总结并指导刑事辩护经验与实践,创造良好的刑事辩护环境,维护广大律师的合法执业权益,提出立法和司法建议。
第四条 刑事专委工作范围:
㈠开展业务理论研讨工作,组织经验交流活动,研讨刑法、刑事诉讼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调查、总结刑事业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和建议;
㈡与公检法等机关和其他省市律协刑事专委合作、沟通、交流,就刑事业务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㈢根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指导并规范全市刑事辩护工作;
㈣参与组织实施刑事业务培训,参加编写培训教材和举办培训讲座;
㈤参加行业协作,学习和借鉴刑事辩护的经验和教训,扩大对外沟通、交流与宣传,提高我市的刑事业务水平;
㈥维护律师在刑事辩护执业中的正当权利,为受到刑事追究的律师进行辩护;
㈦研讨、搜集重大疑难典型刑事案件,整理、汇编相关刑事业务资料;
㈧接受六安市律师协会的指派,为重大刑事案件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以及接受指派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五条 刑事专委委员的权利:
㈠有权参加刑事专委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㈡享有充分发表意见、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㈢对本刑事专委的活动经费的使用享有监督权;
㈣享有参与活动获得补贴和奖励的权利;
㈤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 刑事专委委员的义务:
㈠应当积极参加刑事专委的各项活动,并完成主任会议交办的工作任务;
㈡因故不能参加刑事专委活动的,应将请假条和相关证据以微信等可见形式递交主任委员同意后存档;
㈢工作年度内向刑事专委提交至少一份业务研究论文或个人办理相关案件的经验总结报告、代理词、辩护词等法律文书;
㈣委员更换单位、地址或联系方式时,须将变更情况及时通知刑事专委秘书;
㈤自觉维护六安市律师协会和刑事专委良好的声誉和行业形象;
㈥谨慎合理使用刑事专委委员身份,不为本人和所在律所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刑事专委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委员资格:
㈠不参加刑事专委各类活动,年度内累计二次,届内累计四次的;患严重疾病情况的除外。
㈡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行政处罚的;
㈢受到行业纪律处分的;
㈣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者未通过考核的;
㈤不完成刑事专委工作任务的;
㈥有严重违背刑事专委规则行为的;
㈦其他有长期不能履职或者不宜履职情形的。
第八条 刑事专委根据工作需要指定一名具备一定沟通能力的委员作为刑事专委的秘书,负责日常联络和协调工作。
第九条 主任委员的职责:
㈠提名刑事专委副主任委员及秘书人选;
㈡召集主任会议,提交刑事专委年度工作计划;
㈢执行刑事专委主任会议决定,向委员布置工作;
㈣经授权代表六安市律师协会或以刑事专委名义参加相关社会活动,提出工作意见或者建议;
㈤向六安市律师协会汇报工作,向委员通报情况;
㈥完成六安市律师协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 副主任委员根据委员会分工情况协助主任委员工作,主任委员不能履职时,经六安市律师协会批准或主任授权,副主任委员可代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一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组成主任会议,作为刑事专委执行、指导机构。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的职责:
㈠向市律协建议增补和撤换刑事专委委员;
㈡提出刑事专委活动经费使用预算方案;
㈢召集会议,制定刑事专委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规划;
㈣就律师专业评优、培训、继续教育、对外交流等项目提出意见;
㈤决定推荐优秀委员或者论文参与论坛、评优和发表等;
㈥组织修改工作规则或者其他工作计划、活动方案等
㈦协调、组织、管理六安市律师协会指派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不能履职和不称职的,半数以上委员提出撤换要求的,经报六安市律师协会批准予以撤换。
增补或者取消委员资格根据本规则规定由主任会议决定后报请六安市律师协会决定。
第十四条 刑事专委的活动:
㈠刑事专委可以通过研讨会、座谈会、听证会、辩论赛、模拟法庭、业务观摩、业务培训、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书、法律宣传宣讲、对外交流、信息服务等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
㈡刑事专委活动的开展按照主任会议制定的工作计划实施。
㈢刑事专委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体委员会活动,可以吸收和鼓励非委员参加。
㈣刑事专委根据工作规划可以在内部分为若干小组,由主任委员指定一名副主任委员或委员负责该小组的协调,以顺利完成特定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刑事专委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并报六安市律师协会备案后实施。
第十六条 刑事专委主任会议负责解释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