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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律师协会处分决定书(六律纪处字[2019]1号)

日期:2019-07-09 08:24:59    作者:admin    阅读次数:2429

六律纪处字[2019]1号

 

 六安市律师协会处分决定书

 

 

投诉人:秦楠,女,199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蓼都社区蓼都一区居民组071号,身份证号码342423199003190207

被调查会员:丁向虎,男1977年9月14日出生,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3415200710639303

投诉的基本事实及诉求:

2018年3月15日,投诉人秦楠委托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吴中律师向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寿峰、江淮庆、王家双支付尚拖欠的工程款。案经霍邱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10日、11月28日两次开庭,法院于2018年11月28日作出(2018)皖1522民初1401号民事判决书。原告秦楠在收到该份判决书后认为被告王寿峰、江淮庆、王家双委托代理人为丁向虎,同样是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有违律师代理规定,且认为丁向虎律师在明知原告委托方律师与自己是同一家律师事务所的情况下,不按照《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主动予以回避,仍然作为被告代理人出庭应诉构成利益冲突关系,严重违反律师执业道德。投诉人希望对丁向虎依法予以查处,勒令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解除委托、停止代理行为,并对丁向虎律师作出书面训诫,在全行业通报批评活责令停止执业6个月的处罚

被调查会员丁向虎答辩称: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1月20日同案件委托人王寿锋、江淮庆、王家双三人签订《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书》,聘请其作为三人的常年法律顾问,为三人提供法律上的咨询和帮助。且本案代理过程中,被投诉人得知担任同一案件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是同所律师后,事前告知当事人,征得己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秦楠庭审亦无异议,故不存在利益冲突问题。秦楠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90万元,霍邱法院经过审查,判决王寿峰三人支付秦楠工程款43万元,秦楠对判决结果不服,迁怒申辩人,给申辩人的工作带来许多不便,诚请六安市律师协会查明事实,作出公正处理。

本协会受理后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并指派纪律委员会陈伟、李登宏两名成员负责调查。现该案审查终结。在作出处分之前,本协会已经书面告知被调查会员丁向虎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被调查会员逾期未申请听证。

经本协会调查查明:

2018年3月15日,投诉人秦楠委托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吴中律师向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寿峰、江淮庆、王家双支付尚拖欠工程款。2018年4月30日,秦楠向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吴中律师签署出具了书面授权委托书。2018年5月9日吴中律师于安徽大鸣所纸质收案薄登记。2018年5月10日,丁向虎律师于安徽大鸣所纸质收案薄登记,登记簿备注显示为顾问单位。

2018年5月10日第一次庭审。庭审前得知双方诉讼代理人均系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丁向虎律师联系了主审法官范寿红,被告知需要出示委托人出具的豁免函其方可出庭。丁向虎律师联系同事将豁免函送至审判庭,并告知王寿锋等三人,同一律所代理双方当事人有利益冲突嫌疑,是否解除代理关系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三人坚持聘请丁向虎律师出庭。2018年5月10日及2018年11月28日庭审笔录显示,秦楠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情况并无异议。

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签署时间为2018年11月28日的(2018)皖1522民初1401号民事判决书。秦楠不服,上诉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六安市律师协会收到秦楠对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丁向虎律师的投诉,遂成本案。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面投诉材料;

2、陈述申辩书;

3、投诉人秦楠方《授权委托书》、《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函》各一份

4、王寿峰、江淮庆、王家双《授权委托书》、《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函》各一份

5、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2018)皖1522民初1401号民事判决书;

6、法庭审理笔录两份;

7、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书一份;

8、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收案薄复印件一份

9、王寿峰、江淮庆、王家双出具的《豁免函》一份;

10、调查人员于2019年1月21日向投诉人秦楠核实笔录一份;

11、调查人员2019年3月26日调查人员向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其明核查笔录一份。

本协会认为:被调查会员丁向虎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存在未能规避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代理诉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的情况,虽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与王寿峰、江淮庆、王家双签订《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书》在先,但投诉人秦楠聘请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吴中律师担任代理人时未被提出利益冲突之异议。之后被调查会员丁向虎律师承办了投诉人秦楠与王寿峰等人建设工程案件,虽获得己方当事人豁免,但并未取得对方即投诉人秦楠豁免,显然违反《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第二十条第五项之规定。鉴于本案两次庭审,投诉人秦楠一审过程中两次庭审并未就同所代理提出异议及被调查会员系初次违规的事实,可酌情从轻处分。

综上,为规范律师行业行为,维护律师职业形象,经六安市纪律委员会集体表决决定,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被调查会员丁向虎律师训诫处分。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徽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查。

 

 

                                   六安市律师协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适用条款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具有以下利益冲突行为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以下的纪律处分:

(五)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第六十五条 惩戒委员会会议作出决定后,应当制作书面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诉人的基本信息; 

(二)被调查会员的基本信息、律师执业证书号码、所在律师事务所; 

(三)投诉的基本事实和诉求; 

(四)被调查会员的答辩意见; 

(五)惩戒委员会依据相关证据查明的事实; 

(六)惩戒委员会对本案作出的决定及其依据; 

(七)申请复查的权利、期限; 

(八)作出决定的律师协会名称; 

(九)作出决定的日期; 

(十)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