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11-07 16:22:00 作者:超级管理员 阅读次数:1457
法院判决:被告**不得阻挠和妨碍六安市裕安区**小区11幢1单元加装电梯工程的施工。
案件回顾:六安市裕安区**小区11幢1单元为六层建筑,共12户业主。根据《六安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方案》,业主商议由三楼及三楼以上8户业主出资为该栋楼加装电梯。在征求规定比例书面意见后,通过制定实施方案、结构安全性评估、审图、公示及联合审查进入施工阶段。但该栋楼101室业主百般阻挠,致使无法按时施工。经多次协调无果后委托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王之勇律师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加装电梯已达到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经过六安市裕安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领导组联合审查同意,原告要求加装电梯的程序合法。原、被告为楼上楼下相互毗邻的邻居,相邻各方之间应当本着友睦邻里、团结互助和互谅互让的精神,结合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对加装电梯工程施工提供必要的便利和配合,且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属于政府为民办实事的惠民政策,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在解决人口老龄化、居家养老等社会问题方面意义重大,故被告不应阻挠案涉单元加装电梯工程的施工。
律师评议: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安装过程涉及到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两个方面:
一、业主加装电梯委托、业主表决、业主与电梯公司签订协议系民事法律系,适用《民法典》中民事法律行为、委托代理、物权、合同等相关规定,其中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安装表决适用《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假如各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均相同,如果只有三分之二业主参与表决,则只需二分之一(该三分之二业主的四分之三)的业主同意即达到法定最低条件;但如果全体业主均参与表决,则需要四分之三的业主同意才能达到法定最低条件。
《六安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方案》中“申请人为该幢楼或单元的全体业主”是对实施主体资格的要求,不是表决比例的规定。
二、政府联合审查属于行政法律行为,其主要通过公示的形式查明是否达到法定比例;是否存在禁止性实施条件;是否存在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是否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范围和计划;是否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有关规范要求,而不是只要提出异议即终止审查。
三、如果加装电梯影响了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以及出行,因加装电梯而受到侵害等,业主可以通过专业机构对损失进行评估,按照评估损失依法进行解决。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决策部署,考虑了各方的利益诉求,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作出判决,从司法层面对人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了正向引导,对六安市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纠纷的处理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办案律师:王之勇,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六安市律师协会财税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工程投资建设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