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3-19 16:39:18 作者:超级管理员 阅读次数:853
六安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
组织和活动规则
(2024年03月15日四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六安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专门委员会的组织建设,规范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保障专门委员会正确履行职责,根据《六安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履行市律协职责的专门机构,向理事会负责。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的设立、撤销由市律协理事会决定。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本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办公会议指定一名副主任委员代行职责。
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可以增设专门委员会秘书,秘书人选由专门委员会主任推荐,报市律协秘书处备案。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具备申报专门委员会所需的职业素养、专业水准和良好的社会评价;
(三)在我市连续执业三年以上(有特殊规定的专委会除外);
(四)品行良好,近三年未因违法违纪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五)近3年参加市律协工作中没有被除名、无故退出或者缺勤严重等情形。
(六)关心行业发展,热心市律协工作,有奉献精神,积极履行委员职责,遵守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加专委会的活动;
(七)能够较好完成市律协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由会长办公会提名,理事会决定;主任委员一般由市律协会长、副会长兼任;委员人选由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市律协秘书处提名,会长办公会会议决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任期与本届理事会相同,可以连任。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由熟悉律师行业情况,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或管理经验,关心律师事业发展,热心公益事业的律师担任。
第八条 每个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原则上不超过50人。一名律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专门委员会委员(女律师工作委员会除外)。同一律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有三人以上担任同一专门委员会委员,其中有一人担任主任委员的不受此限。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
(三)受到行业处分的;
(四)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等次的;
(五)不再执业的或不在本市律师执业机构执业的;
(六)其他自动丧失资格情形。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专门委员会提请会长办公会撤销委员职务:
(一)届内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专门委员会会议、活动,或者累计四次不参加专门委员会会议、活动的;
(二)不履行委员职责,或者不胜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申请辞职的,由专门委员会或秘书处提请会长办公会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本专门委员会会议;
(二)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定期向市律协会长办公会报告工作,向委员通报工作情况;
(三)制定专门委员会相关工作规则,组织制定并按时提交本专门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述职报告等;
(四)参与律师行业管理相关规范的起草、论证等工作;
(五)经市律协指派,参加或主持相关重大课题、重要问题调研和调查处理,代表专门委员会协调与相关部门的关系,提出意见建议;
(六)承办咨询、质询、审议、拟订同本专门委员会职能有关的议案;
(七)督促落实本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决定,统筹安排专委会的工作;
(八)提请聘任或解聘专门委员会秘书、委员;
(九)认真完成宣传工作任务,做好工作信息的收集、整理、撰写、报送工作;
(十)建立与相关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的常态化联系;
(十一)完成市律协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积极参加市律协及专门委员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二)认真完成市律协及专门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积极提出工作意见或者建议;
(三)参与本专门委员会的表决事项;
(四)积极维护市律协及专门委员会声誉;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利用其职务便利为本人及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谋取不当利益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不称职或不履行职责的,经半数以上委员联名,可提请理事会撤销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职务。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每年不少于两次;必要时,经专门委员会主任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除有特别规定外,专门委员会会议须有专门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才能召开,专门委员会表决事项需经出席会议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能通过。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人员签名,会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应当制作会议纪要。
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的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拨款;
(二)社会捐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理事会报告本年度工作报告及下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方案。
专门委员开展业务活动、举行会议等所需经费,应在年初核定的经费预算范围内,提前15个工作日向市律协秘书处提出专项经费预算报告,经核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接受市律协监事会的监督。监事会按年度对专门委员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议。
第二十条 专门委员会经费由市律协秘书处统一管理,上一年度经费结余不转入下一年度。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制定相关工作规则,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理事会审议通过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