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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律师协会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年度会费收取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23-02-01 10:08:22    作者:超级管理员    阅读次数:1917

202301月20日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安徽省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六安市律师协会章程》及中共六安市委办公室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方案》(六办发〔2017〕28号)等规定,为加强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以下简称两公律师)的规范管理,保障两公律师的会员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安徽省司法厅颁发的《律师工作证》、所在单位在六安市辖区内的两公律师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条 六安市辖区内的两公律师属于六安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个人会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缴纳会员会费的义务。

第四条 两公律师所在单位承担法律事务工作职能的部门负责本单位两公律师日常业务管理,对本单位两公律师进行年度考核并出具考核等次意见,并报送司法行政机关备案。所在单位要为两公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要将两公律师工作经费纳入本单位预算。

第五条 两公律师的会费按年度计算收取,每个自然年度为一个会费年度。

第六条 两公律师的会费为每年度1250元(市区级)、1050元(县级,叶集区按县级),其中含上缴安徽省律师协会会费40%以及安徽省律师协会为每一位交费会员投保并代缴的“一揽子”保险费用和互助金合计50元。

第七条 年度会费在本协会规定的时间内集中收取,每一个年度的会费收取应当在当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束前完成。首次执业的两公律师,自发证日期次月起,当年执业不足6个月的,减半交纳会费;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全额交纳会费。

第八条 年度会费原则上由两公律师所在单位统一办理,在本办法规定时间内向本协会秘书处缴纳。

第九条 本协会收取两公律师会费后,出具社会团体收费专用收据,作为会费缴纳的凭据。

第十条 本协会应当对会费交纳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对未完成应交纳会费数额的,本协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限期缴纳会费;

(二)予以通报批评;

(三)限制行使《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有关权利。

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缴纳会费的两公律师会员有权参加本协会及下属各专门、专业委员会举办的全部业务培训、学术交流、论坛、辩论赛、文化联谊、体育比赛等活动,但不享受本协会为社会律师提供的健康体检福利。

第十二条 两公律师参加互助基金的,按本协会《律师互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缴纳互助金并享受救助权益;已经参保“一揽子”业务的,相关权益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审议通过并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