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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最新诉讼时效司法解释一、二、三

日期:2018-07-20 00:59:57    作者:admin    阅读次数:1481


20187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4次会议通过了法释〔2018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新解释),并于2018723日起施行。

最新司法解释统一诉讼时效的标准、明确了诉讼时效新旧法律适用问题。学习最新司法解释,对司法实践有重要的的作用。

一、统一诉讼时效为三年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了普通的诉讼时效,也就是通常所说的2年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了一年的诉讼时效,也就是常说的特殊的诉讼时效。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民法总则》施行后,普通的诉讼时效是2年还是3年?特殊的诉讼时效是否仍然适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指出,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民法总则将诉讼时效期间规定为三年,有利于建设诚信社会,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根据上述立法目的和法的适用原则,最新解释第一条规定,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两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解释》第一条  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前后交叉用新法

《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不一致,诉讼时效期间跨越这两部法律,如何确定诉讼时效期间?

最新司法解释充分考虑到:1、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民法总则将诉讼时效期间规定为三年以及不再规定一年短期诉讼时效,有利于保护债权人权益,最新司法解释符合的立法目的。2、不损害当事人的期限利益。当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跨越民法总则施行日时,依据法理,可推定当事人对于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是知情的,不损害当事人的期限利益。3、新法的规定优于旧法。在法律适用上,新法优于旧法是一个基本原则。适用新法更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权利。

《司法解释》第二条  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新法施行前诉讼时效已经届满,适用旧法

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情形下不再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之所以作出如此规定,主要考虑到:一是尊重立法本意。司法解释是立法在审判工作中的具体化,在制定《解释》时应尊重立法本意。二是依据法的溯及力法理。遵循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诉讼时效制度为实体法制度,应采从旧原则。三是基于稳定交易秩序和利益衡平考虑。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情形下,义务人已经享有诉讼时效抗辩权,义务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交易秩序已经稳定,如果再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会使已经稳定的交易秩序受到冲击。

《司法解释》第三条 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正在审理的案件是否适用最新司法解释?

本解释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